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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江大桥撞出一串法律问题
九江大桥撞出一串法律问题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佛山日报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6-22
6月20日,广东省交通厅“6·15”事故指挥部技术鉴定组举行了新闻发布会,对九江大桥船撞桥事故调查公布专家评估意见。撞桥事故引发赔偿问题备受法律界关注。法律界人士认为,此次事故的各类赔偿发生后,负责赔偿的一方待赔偿完毕,都可以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追偿。那么,此次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呢?

  保险理赔须备齐证明

  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李先生表示,这一事故很明显属于重大意外事故,保险公司不需要再作进一步的审核调查,凡是属于平安保险客户的遇难者家属,只须凭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明,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。

  李先生说,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,对于没有被查实身份的失踪者,其家属必须备齐证明方可申请保险理赔。但根据规定,必须等失踪人员失踪满两年,由法院宣告死亡后,才能获准理赔。如果死难者身份能确认,其家属无需法院宣告死亡通知。

  先定责任再定怎样赔

  佛山市副市长邓伟根表示,对失踪者的赔偿问题原则是根据责任归属来确定由谁赔、赔多少。等到全部车辆打捞起来后,将对整个撞桥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分析,形成事故责任分析鉴定报告,然后根据责任归属确定对失踪者家属的赔偿金额。对于失踪者家属的合理意见和诉求,政府部门也会予以考虑。

  桥梁管理者应否赔偿?

  事实上,由九江撞桥事故引发赔偿问题已备受广东法律界的关注。

  6月18日,广东省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庞国常说:“目前,初步确定事故是运沙船违规操作撞击桥梁所致,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,由此造成的损害,赔偿义务人应是运沙船登记的船主或船属单位、事故发生时实际支配船只的人和驾驶船只的人。具体到赔偿标准,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失踪者家属可能会获得不低于32万元的赔偿。”

  据了解,九江大桥是收费大桥,在事故中坠入江中的汽车已买了过桥费,大桥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?

  庞国常律师说,大桥管理者不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因为,按照有关规定,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,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大桥管理者只需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就是说,它只在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而九江大桥被撞属于特大突发性意外事故,大桥管理者客观上无法防止或制止事件的发生。因此,在目前情况下,九江大桥管理者不是事故的赔偿义务人。

  广州市一姓周的法律界人士则认为,过桥车辆在交纳了过桥费后,与大桥的经营方形成了合同关系,大桥的经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坠江的车辆和伤亡人员的家属均可向大桥的经营方索赔。但大桥的经营方在赔偿了这些无辜受害者之后,可以找肇事者追偿。

  赔偿凸显连环法律关系

  “九江撞桥事故实际上已凸显出了赔偿的连环套系列法律关系问题。”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声才说:“事故引发的法律关系很多,如坠江的司乘人员与大桥管理方(或所有人)是合同关系,与肇事船只的登记业主(或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员)是被侵权关系;坠江的乘客如是出差公务员,则与所在单位存在工伤赔偿关系;桥面施工人员与单位存在工伤赔偿关系外,与肇事船只登记业主(或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员)存在被侵权关系;对坠江车辆具体归属,还会产生别的法律关系等等。当然,如果大桥本身存在质量问题,则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中谁有过错,都要承担责任。根据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,赔偿权利人可依利益最高原则,以侵权或合同责任及工伤赔偿等为由向有关部门索赔。”

 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,各类赔偿发生后,负责赔钱的一方在赔偿完毕后,最终都可以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追偿,包括桥梁修理的费用、打捞的相关费用、伤者的医药费、死者的赔偿金等。


新闻录入:谢征    责任编辑:谢征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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